广州中院的《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入职时填写‘入职登记表’,该表拥有薪资、劳动期限等部分劳动合同要件,用人单位倡导该‘登记表’为书面劳动合同,是不是应予支持?答:对于‘入职登记表’等不以‘劳动合同’形式出现的文件,除非拥有完备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要件,不然不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双倍薪资问题,应分四种情形处置:(1)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续签协议、且原合同未约定到期自动续延的,除用人单位可以证明未续签协议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薪资。(2)劳动合同约按期满自动续延的,可视为合同已经续签,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双倍薪资。。。。。。。(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可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协议期间,是劳动者的追认,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倒签”期间的双倍薪资。
另外,《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24期)中,裁判觉得“拥有劳动合同基本条约、可以确立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入职审批表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对负责劳动合同管理的职员诉请的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薪资的纠纷,法院应该较一般职位从严审察没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不过,对于补签的问题,有的法院觉得不能免除二倍薪资,譬如浙江高院明确规定不可(《浙江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第二条)。
另在原来的最高院法官王林清、杨心忠主编的《劳动合同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一书中也觉得,需支付二倍薪资,主要理由为: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1、二款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的规定,补签劳动合同并未排除劳动者请求支付二倍薪资的权利。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